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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內政部 97.1.23)
2、人民團體籌組成立流程圖說明(花蓮社會局)
2、人民團體籌組成立流程圖說明(花蓮社會局)
第一階段:申請籌組社會團體
時間:2019/9/13 開始
工作:
- 發起人互推臨時主席。
- 報告申請發起經過。
- 互推籌備委員、籌備委員互推召集人成立籌備會。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附 件 :
- 章程草案。
- 發起人名冊及戶籍所在統計(全體發起人於名冊上蓋章)。
- 發起人設籍於組織區域內之身分證影本(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依序貼於浮貼表)
備 註 :
- 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証明)於花蓮縣,並分佈半數以上鄉鎮。
- 發起人至少三十人,必需有一人為代表或召集人。
- 應備文件連同附件一式四份,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
- 申請文件不予發還請自行影印留底。
- 申請後,已得到核准籌備的公文,有些銀行准予開戶(合作金庫)。
第二階段:通知召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時間:2020年1 月10 日
第一次籌備會議工作:
- 擬定章程草案。
- 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期限(刊登報紙)
- 籌墊籌備會期間經費。
- 聘用籌備會期間工作人員。
- 決定籌備會聯絡地址。
- 決定第二次籌備會議時間、地點。
應備文件:
- 第一次籌備會開會申請通知書。
附 件 :
備 註 :
- 應於會議七日前通知發起人及主管機關。
- 籌備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 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前,應擬訂章程草案,並準備議程及有關資料。
- 發起人係以聯名發起之人或單位為限,籌備委員僅限於發起人或其推派之代表。
- 決定第二次籌備會有關資料之準備。
第三階段:函送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紀錄
時間:
應備文件:
- 第一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附 件 :
- 會員入會申請書。
- 徵求會員公告。
備 註 :
- 會議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發起人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階段:通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
時間:2020 年 2月9日
第二次籌備會議工作:
- 審查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 擬定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草案。
- 擬定或審查提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 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 決定成立大會工作分配及人員。
- 理監事選舉票採候選人參考名單格式者,通過其參考名單。
應備文件:
- 第二次籌備會開會申請通知書
附 件 :
備 註 :
- 應於會議七日前通知籌備委員及主管機關。
- 第二次籌備會議如未能完成籌備工作,得召開第三次籌備會
- 籌備期間如因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得延長一個月
- 決定第一屆理事、監事選舉事宜。
- 如係在七月以後成立之團體,除擬編當年度(按實際月份編列)預算書草案外,下年度預算書草案亦宜一併編列。
第五階段:函送第二次籌備會議紀錄
時間:
應備文件:
- 第二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附 件 :
- 擬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表。
- 下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成立之團體應增訂次一年度工作計晝及歲入歲出預算表。
- 籌備期間之經費收支之收繳及籌墊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 附會員名冊。
備 註 :
- 會議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應出席籌備委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階段:通知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時間:2020 年 2月9日
工作:
- 召開大會會議通知。
- 會員(會員代表)名冊。
- 章程草案。
- 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 年度歲入歲出預算草案。
應備文件:
- 成立大會開會申請通知書
附 件 :
備 註 :
- 成立大會與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得同一天舉行。但應於開會事由中敘明;如同一天上、下午分段舉行者,應於議程中載明詳細時間。
-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 應於會議十五日通知各會員及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七階段:會議記錄資料函報機准立案
時間:2020 年 2月10日後,三月初拿到協會証書。
工作:
-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併發給立案證書
- 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應備文件:
- 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會員大會)紀錄。
-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議紀錄。
- 第一屆第一次監事會議紀錄。
附 件 :
*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三份依序裝訂整齊:-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紀錄。
- 理監事簡歷冊(外加一份,共三份)
- 章程(外加一份,共三份)。
- 年度工作計畫。
-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 會址使用同意書。
- 移交清冊。
- 成立大會手冊。
備 註 :
- 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及函報主管機關,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 籌備會應於理監事選出前將檔案財務及人事等造具清冊一式四份,於第一屆理事長選出後當場以一份移交理事長,移交時由常務監事監交,並於十五日內由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分別於清冊簽章。
- 籌備會於移交後撤銷之。
- 移交清冊由籌備會主任委員理事長及團體各存一份,另乙份連同大會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籌組於逾6個月未成立,撤銷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期期間以3個月為限。【人民團體實施法辦法第第55條】
最終注意事項:
- 其他使用文件,如開會簽到冊範例、投票數、委託書、縣府審核表等等等,因瑣碎未列入工作流程的文件及表格,均置於網路硬碟,供籌備工作人員編修。請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