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失智友善環境-商店篇


台灣地稠人密,社區裏有各式的商店,對人們的生活提供許多的便利性。隨著高齡化的來到,老人家及失智者的比例也上升,難免商店都會遇到一些應對的狀況。

有些人在吵雜的購物環境,忽然顯得迷失與焦躁;有的老人家站在商品前迷惘,找不到購買的商品;有人因為錢的數字而和商店有誤解。

也許我們正遇到失智者,他許多行為不是故意找麻煩,他只是需要我們的幫助。

這次失智友善環境的教材,和我們說明,如何幫助需要幫助的失智者,讓購物環境更友善而安心。

分為以下兩部分:

一、失智者在商店常見狀況。
二、商店店員如何協助失智者。

透過閱讀這樣簡短的篇章,希望各式商店的店員,能夠在遇到這類狀況時,給與失智者協助,也能給店家和顧客兩方更好的購物感受。

而失智者及家屬,也能有一個更安適的環境。

  

失智友善環境-商店篇


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失智友善環境-計程車篇

《失智友善環境-計程車篇》

台灣有些地方的大眾運輸系統並不發達,老人家選擇搭乘計程車作為移動工具,看病採買等等。

如果遇到長者上車後,不停地重複確認目的地,或重複詢問是否抵達了?付車資時,對於金錢的數字缺少計算能力,下車後不知所措。可能搭乘的長者是位失智者,應該怎麼麼給與協助呢?

失智友善環境的計程車篇,分為兩個部分:

一、失智者搭乘計程車常見狀況。
(幫我們辨視搭乘的長者)

二、計程車司機如何助失智者。

透過簡單的觀察,及耐心的回答與指引,計程車的大哥大姐可以減少困擾,失智的老人家可能安心的搭乘,共創友善的計程車搭乘經驗。


失智友善環境-計程車篇
新增說明文字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失智友善環境-醫療院所篇

  
防疫期間到過醫院求診都知道,醫療院所因防疫,有著層層的檢疫入院防護,確保民眾及醫事人員的健康,稍稍排隊請大家耐心等待。

先謝謝醫療院所及所有防疫人員的辛勞。

今天的教材是醫療院所的失智友善環境。在醫院人多吵雜的環境,原來老人家就會有焦躁感,失智者也不例外。尤其大型醫院的門診及檢驗複雜度較高,也會有迷失的情況發生。

在醫療院所裏,遇到失智症患者,我們如何辨別?又如何製造友善環境幫助他們呢?一般民眾發現失智者需要幫助時,可先安撫並請求醫院人員或志工的協助。教材偏向醫療院所的對應,分為兩部分:

一、失智者在醫療院所常見狀況。
(讓我們辨視誰需要幫助)
二、在醫療院所如何協助失智者?
(醫療院所對應的措施)

中大型醫院一般設有志工及服務台,失智者協助也較完整規劃,但社區的診所可能慢性病失智患者接觸最多的第一線,希望大家一起來打造失智友善環境,讓患者及家屬能安心就診,診所也會因為了解而減少困擾。



《失智友善環境-醫療院所篇》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協助失智者配戴口罩的方法


在 COVID-19 肺炎的蔓延期間,家屬們操心著疫情期間,失智症家人照護的問題。上次我們分享了台灣失智症協會製作的失智症防疫照護手冊,今天我們要分享一篇實用文章:《協助失智者配戴口罩的方法》,出處是瑞智學堂的公佈欄。

下為正文:

綜合家屬們的經驗,協助失智者配戴口罩的方法整理如下供家屬們參考,原則上由失智者本人最在意的人事物來思考因應對策。

一、由失智者心目中的最疼愛的子孫,或權威人物來重複叮嚀失智者戴口罩,例如最看重的大兒子、最疼愛的孫女、最敬重的醫師、最怕的警察等。

二、對於比較在乎錢的失智者,可告知不戴口罩會被罰很多很多錢,必要時可拿出一疊鈔票作勢要交給警察;反之,可告知戴口罩可領到錢,家屬可適時給失智者一百元。

三、告訴失智者不戴口罩易感染肺炎,也會害他最愛的家人(如孫女)生病。

四、帶失智者去買布口罩,並讓失智者挑選喜歡的口罩。醫療用口罩也有不同顏色,情況允許時,讓失智者挑選喜歡的顏色。

五、特製口罩:如加上金元寶的招財口罩,加上十字架代表上帝同在,印上最愛的孫女照片等。

六、在家門口貼大張海報,加上最愛子孫或權威人物照片,以及戴口罩的叮嚀及圖示。

七、請大廈或社區管理員、里長、鄰居及警察一同協助叮嚀失智者戴口罩。

期望能給失智症家屬們一些解決困擾的幫助。


失智友善環境-公車篇


在這段防疫的時刻,看到新聞有些失智者因忘了防疫規定受到處罰,陳時中部長呼籲,請大家讓失智的家人減少外出外。我們也希望大家在大眾運輸系統看到這樣的情況,記得給他們協助。

有時我們常看大眾對一些老人家的行為不理解,覺得怎麼會這樣呢?也許對方是失智症患者,他正需要協助。

如果我們通勤或出遊時,在大眾運輸系統遇到失智者,我們如何辨別和幫助呢?他們也許會迷失方向,忘了車資、對於站牌感到困惑。

這個短短的教材,分為兩部分:

一、失智者搭公車常見的狀態。
二、如何在公車上協助失智者。

互助會讓我們的環境更美好。


失智友善環境-公車篇
新增說明文字


2020年4月4日 星期六

失智友善環境-餐廳篇


在台灣約每 12 位 65 歲以上的長者,就有一位失智症患者。餐廳等服務業多少會遇到一些狀況。比如:重複點餐、忘記結帳等等。如果我們了解失智症的狀況,友善的對待,可以減少誤會和衝突,讓患者和家屬享有更好的生活品質,建構友善環境。

分為三部分讓餐廳業者了解如何營造友善環境:
一、失智者在餐廳常見狀況。
二、如何在餐廳協助失智者。
三、如何營造失智友善餐廳氛圍。

希望餐飲業者一起來,讓失智者及家屬都有一個沒壓力的用餐環境。


失智友善環境-餐廳篇

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失智症十大警訊



長輩有一些行為狀況時,有時是失智症的訊息,但家人並不知道,導致家庭失合的情況。尤其情緒和個性的改變,疑心病等等,讓家人心力憔悴,當事人也得不到家人的體諒。

當家人出現哪些訊息時,應該考慮就醫呢?我們常聽到失智症十大警訊,也有不少醫院及文宣。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有一個折頁,列出失智症十大警訊,作成簡單易懂的圖文解說。

我們將折頁作成同一張圖片放上來,大家可以參考。當家人或自身有這些狀況時,其實身體正和我們發出求救訊息,請記得就醫,由專業的醫生判斷及治療。

教材來源: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最近的防疫期間,失智症患者的防疫注意事項,在前幾則訊息,可供參考。



失智症十大警訊


認識失智症.友善失智者-一般民眾版


衛福部所資助的「失智友善社區資源整合中心」,有許多的教材。計畫裏有友善天使、友善組織及商家、友善社區等等。

我們協會剛起步,最近一段日子,老編打算有空就把友善教材一天一個單位放到粉絲頁上,讓大家觀看,也希望大家分享。

希望能推廣花蓮縣的失智症相關知識,也可以逐步建立花蓮的居民對失智症的友善態度,慢慢形成友善環境。

今天分享的是《認識失智症.友善失智者-一般民眾版》,給一般民眾最簡單的概念圖,QRCode 部分可以手機掃描連結,如果不方便,下次我們會將資料放上來給大家閱讀。

這些教材由衛福部指導,嘉義基督教醫院製作,共有 11 個單元,我們會慢慢分享上來。





2020年4月2日 星期四

《失智症防疫照護參考手冊》 (3/17版)


去年年底開始的 COVID-19 肆虐全球,現在各國疫情正熾,台灣雖然防疫有道,還在控制之中。一般人的防疫準則就是:記得常洗手、必要場所戴口罩,減少不必要的外出,保持一定的社交距離。

那失智者的照護,在防疫上有什麼該注意的呢?

失智者因為部分認知功能的退化,較難理解防疫的措施,也較難配合;照護者也面臨更多的挑戰和困難。所以 #台灣失智症協會 製作了《失智症防疫照護參考手冊》,給予失智症家庭在防疫照護上作參考。

因手冊很長,請自行點閱連結:

http://www.tada2002.org.tw/Messages/Content?Id=1074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的識別


設計者:簡詠蓁
設計理念:用愛擁抱

用愛擁抱也是協會成立的最初動力。

2020年4月1日 星期三

自助然後人助.我們「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

失智症逐漸獲得大家重視的現在,花蓮縣一直沒有一個相關的民間團體,能給與家屬、患者相互支援的網絡,或互通資源消息的管道。

尤其失智症與其他疾病不同的是,照護者或家屬才是疾病本身承受最大壓力的人。尤其早發性失智的照護,也是較少被討論的。

在花蓮有失智症患者的家屬,不願意停在自哀自憐的處境裏,發起花蓮縣的失智症關懷的協會,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當然也有挫折、空轉的時期,慢慢找到其他家屬、朋友以及醫師的幫助。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大家的協力下,開了一籌、二籌、今年 2 月 9 日開完會員成立大會。終於拿到証書,成立「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

發起的理事長化小愛為大愛,在自身工作和照護辛苦的時間外,成立這樣的協會。

目前當然還是百廢待舉。

現在,我們有剛好成立協會的人數,還有年度計畫,還有慈濟醫院大力協助的醫師。

未來有許多展望,比如:友善環境、照護知識推擴、家屬喘息空間等等等的許多。但,這些都需要一步一步慢慢來,因為都需要資源和人力。

我們相信只要扎實的慢慢來,一定會在花蓮扎根,讓更多失智症患者及家屬,得到更多的幫助。

原來很重要的《理事長的話》,她忙到還沒交稿給小編(其實是老編…);粉絲頁的大頭圖示,預訂厲害的繪圖者也忙疫情到無法交稿;銀行的帳戶申辦,還得等待一些流程才下來。這些都待慢慢再補上。

但粉絲頁擱了一個月,還是先開張,就先無頭貼的開張。再來協會有活動、看到相關失智症或照護的知識,都會轉上來和大家分享。

請大家先忍耐一個沒有頭貼的粉絲頁。

花蓮縣失智症患者家屬,或有心為失智症照護、失智症教育推廣的人們,歡迎加入我們,給我們支持。雖然我們現在什麼都在起步中,歡迎大家一起來努力。

圖:花蓮縣政府頒發的協會成立証書。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109年度工作計劃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109年度工作計劃
10929日起
1091231日止
類別
工作項目
預定完成時間
執行人員
備註
一、理監事會:
1、定期會議。
2、臨時會議。
二、會員大會:
1、定期會議。
2、臨時會議。

1、6個月1
2、不定期

1、每年1
2、不定期
理監事
會務人員
依章程規定辦理。
會籍
管理
一、入出會員登記冊列管。
二、理監事異動之函報。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文書
處理
一、文書收發登記,公文處理。
二、理檔案,並分類保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財務
處理
一、執行預算收支平衡。
二、按期編製收支報告,並編列年度預算、決算。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健全
組織
一、擴大徵求會員。
二、會員編列小組。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聯誼
活動
一、舉辦會員聯誼事項。
不定期工作
會務人員

一、   依團體章程宗旨、任務規劃有關推動活動。
二、   助地方文教活動。
三、   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四、   協會標章,設計宣傳單或小卡,對疾病認識。
五、   簽訂友善商家2-3(超商或醫療器材行),宣導友善溝通互動方法,教育訓練人員對疾病的認識與警覺性。
六、   舉辦照顧者支持團體活動2(含宣導課程),以凝聚照顧者之間的互助合作
七、   成立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 粉絲頁與部落格
經常性工作
不定期工作
不定期工作
會務人員
理監事
會員

不定期工作
會務人員
理監事
會員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第 一屆常任理監事名單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第 一屆常任理監事名單 

任期:四年起訖:10929日至113 9日 (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職別
姓名
現職
理事長
曾敬惠
慈濟大學教師
常務理事
羅瑞智
退休
常務理事
陳彥君
高第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常務監事
謝易霖
高第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榮譽理事長
羅彥宇
花蓮慈濟醫院主治醫師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章程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促進與保障失智者人權暨結合失智者、家屬與專業醫療,共同推動失智症之預防、患者之延緩退化及治療與照護。以及關懷協助家屬給與失智症之認知,並給與支持及喘息服務,藉以提昇失智者及其家屬之生活品質。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為本縣失智者,尤其早發性患者爭取更多資源。
        二、提高失智症的照護品質及發展照護資源。
    三、成立與支援患者家屬的喘息空間。
        四、舉行各類活動,提昇縣民對失智者友善的理解及環境。
        五、為失智者,尤其年輕型失智者營造工作環境。
        六、宣導失智症患者的人權及家屬相關權益。
        七、協助辦理失智症患者的各項社會福利。
        八、提供縣府相關失智症患者及家屬需要的政策建議。
        九、鼓勵及宣揚失智症之研究及相關服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本縣市會員:本縣市失智者及其家屬;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於本縣市工作,從事失智症防治照護實務或研究工作之相關專業人員,或有意願投入本會,致力失智症權利之社會人士。
2、外縣市會員:年滿二十歲,外縣市認同本會宗旨,致力失智症照護專業人士,或有意願投入本會致力失智症權利之社會人士。(不含外縣市病患及家屬)
3、贊助及榮譽會員:有意願並實質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為贊助會員;因失智症專業能力,並對本會有實質貢獻,經理事會同意,得頒與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各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於次屆會員大會補選。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依規定人民團體會議應以「屆、次」載明而非年度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尚屬草創,成立初期不置工作人員,由會員義務分擔會務工作。待未來會員成長或業務需要時,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得設立總幹事一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依會務工作,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等人得免繳會費、列席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
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