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 星期三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章程


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失智症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促進與保障失智者人權暨結合失智者、家屬與專業醫療,共同推動失智症之預防、患者之延緩退化及治療與照護。以及關懷協助家屬給與失智症之認知,並給與支持及喘息服務,藉以提昇失智者及其家屬之生活品質。

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為本縣失智者,尤其早發性患者爭取更多資源。
        二、提高失智症的照護品質及發展照護資源。
    三、成立與支援患者家屬的喘息空間。
        四、舉行各類活動,提昇縣民對失智者友善的理解及環境。
        五、為失智者,尤其年輕型失智者營造工作環境。
        六、宣導失智症患者的人權及家屬相關權益。
        七、協助辦理失智症患者的各項社會福利。
        八、提供縣府相關失智症患者及家屬需要的政策建議。
        九、鼓勵及宣揚失智症之研究及相關服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本縣市會員:本縣市失智者及其家屬;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於本縣市工作,從事失智症防治照護實務或研究工作之相關專業人員,或有意願投入本會,致力失智症權利之社會人士。
2、外縣市會員:年滿二十歲,外縣市認同本會宗旨,致力失智症照護專業人士,或有意願投入本會致力失智症權利之社會人士。(不含外縣市病患及家屬)
3、贊助及榮譽會員:有意願並實質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為贊助會員;因失智症專業能力,並對本會有實質貢獻,經理事會同意,得頒與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各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於次屆會員大會補選。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依規定人民團體會議應以「屆、次」載明而非年度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尚屬草創,成立初期不置工作人員,由會員義務分擔會務工作。待未來會員成長或業務需要時,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得設立總幹事一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依會務工作,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等人得免繳會費、列席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
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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